首尔高等法院24日就Chey Tae-won与Roh So-young的离婚财产分割案发回重审作出判决,裁定Chey Tae-won向Roh So-young支付9440亿韩元财产分割款。与二审认定的1.3808万亿韩元相比,此次金额减少逾4000亿韩元。
法院同时认定,Chey Tae-won持有的SK Corp股份仍属于财产分割范围。法院在宣判后表示,已将相关持股价值的大幅上升因素纳入考量。
Chey Tae-won一方在判决后通过法律代理人发布声明称,围绕这段近20年的婚姻关系解除程序,韩国最高法院去年已就离婚本身作出生效判决,而当天则就财产分割问题给出裁定;对于由此引发外界关注和担忧,Chey Tae-won一方表示歉意。
此次发回重审的核心争点主要有两项:其一,SK股票是否应纳入分割范围;其二,财产价值评估应以何时为基准。双方在基准时点问题上分歧明显。Chey Tae-won一方主张,应以2024年4月16日即二审离婚诉讼辩论终结日为准;Roh So-young一方则主张,应以此次发回重审的辩论终结日为基准。
不同基准时点对应的股价差异较大。以2024年4月16日计算,SK股价约为16万韩元,Chey Tae-won所持股份价值约2.07万亿韩元;若按本次宣判当日股价计算,SK股价为86.2万韩元,按其17.9%的持股比例简单估算,相关持股价值约为11.2万亿韩元。也就是说,仅评估时点不同,待分割财产规模就可能相差5倍以上。
在此次重审前,韩国最高法院仅维持了20亿韩元精神损害赔偿部分,对财产分割部分则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对于二审认定Roh So-young贡献度的重要依据之一、即前总统Roh Tae-woo的300亿韩元资金,最高法院当时认为该笔资金具有贿赂性质,不属于法律保护范围,因此未维持二审相关判断。
一审曾将SK股票认定为Chey Tae-won的特有财产,排除在分割范围之外,仅判令其支付665亿韩元;二审则改认定该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按65:35的比例作出分割,最终得出1.3808万亿韩元的金额。
除上述争点外,Chey Tae-won一方还持续主张,股票价值计算过程存在错误。其法律代理人称,Chey Tae-won于1994年取得的Daehan Telecom(现SK C&C)股票,在反映两次面值拆分后,1998年5月的每股价格应为1000韩元,而非100韩元。据此测算,先代会长的贡献倍数应由12.5倍改为125倍,Chey Tae-won的贡献倍数则应由355倍改为35.5倍。其主张的核心在于,Chey Tae-won应被视为承继企业基础并加以发展的经营者,而非完全从零起步的创业者,因此Roh So-young对财产形成的贡献度也应重新评估。
此次发回重审判决出炉后,程序上仍存在再上诉可能。若一方不服判决,仍可提起再上诉,但再上诉的审查范围通常较首次上诉更为有限。由于发回重审原则上需遵循最高法院此前作出的法律判断,已经按照发回意见处理的部分,通常较难再次成为核心争点。
因此,后续若进入再上诉阶段,争议焦点很可能集中在发回重审中新作出的判断,包括SK股票是否应纳入分割财产、分割比例如何确定,以及基准时点认定是否存在法律适用错误等问题。
从Chey Tae-won方面来看,市场普遍认为,围绕SK集团治理结构的最不利局面暂时得以避免。由于此次分割金额较二审减少数千亿韩元,其为筹措资金而大规模出售作为集团控制力核心的SK Corp股份的压力有所缓解。不过,鉴于绝对金额仍然庞大,市场关注焦点已转向其后续融资与资金筹措方式。
与此同时,该案也被视为韩国财阀家族离婚诉讼的重要参考案例。随着是否再上诉以及后续履行安排逐步明朗,涉及经营控制权的股权能否纳入财产分割、配偶贡献度应如何认定等问题,或将进一步影响相关司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