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韩国广播通信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图片来源:韩国广播通信委员会

韩国广播通信委员会6月29日表示,已表决通过《信息通信网法》实施令修订案及相关公告制定案,作为今年1月6日修订公布的《信息通信网法》配套措施,预计将于7月7日起施行。此次修订旨在遏制违法及虚假篡改信息流通,并强化数字平台的社会责任。

当天,韩国广播通信委员会在果川政府综合大楼召开“2026年第20次全体会议”,审议并通过相关议案。该委员会表示,在5月8日第7次全体会议听取相关议题汇报后,已通过立法预告、行政预告和研讨会等方式征求意见,并据此对实施令内容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适用范围明确:聚焦SNS和网络社区,搜索服务与开放式电商平台被排除在外

根据修订案,适用对象为SNS、网络社区等面向用户之间信息传播的信息中介服务。以上一年度年末为基准,近3个月日均活跃用户数(DAU)达到100万以上的企业,将被认定为大型信息通信服务提供者,需制定自律运营政策并对外公布相关报告。

在此前的实施令立法预告稿中,搜索服务以及商品、服务交易撮合服务也曾被纳入适用范围。不过,根据监管合理化委员会的建议,最终版本将其剔除。韩国广播通信委员会解释称,搜索服务在技术上难以履行“向发布者通知”的义务,若因未履行通知义务被追责,可能削弱发布者权益;而开放式电商平台并非虚假篡改信息的主要传播渠道,现行监管体系也已能够覆盖相关问题。

不过,委员会内部对这一调整也出现不同意见。Yoon Seong-ok(非专任委员)指出,日均活跃用户数低于100万的平台同样存在仇恨言论和侵权信息传播问题,这并不意味着Google、Naver等平台可以对用户举报置之不理。她强调,搜索业务经营者仍负有迅速屏蔽非法信息的义务,也应承担信息中介服务提供者的相关法律责任。

在DAU统计口径方面,Lee Sang-geun委员提出,应进一步明确究竟是按访问次数还是按去重后的实际用户数计算,以避免争议。对此,事务机构回应称,相关规则已按“1人计1”的去重方式处理。

细化加重损害赔偿和罚款标准

修订案同时明确了加重损害赔偿的适用标准。适用对象为订阅数或浏览量达到一定规模的主体:在传播违法、虚假篡改信息前的3个月内,累计发布信息3次以上并从中获利,且订阅数不少于10万人;或者最近3个月各月合计浏览量的月均值达到10万次以上,均可被纳入适用范围。

新规还设置了特别条款:如果公众人物提起加重损害赔偿诉讼后被法院驳回,其结果需对外公开。这里所称的公众人物,包括《公职选举法》规定的候选人、公共机构负责人、依法负有财产公开义务的公职人员、接受人事听证的公职候选人、政党负责人、媒体机构负责人,以及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大型企业集团“同一人(控制人)”或该企业集团所属公司的代表理事、最大股东。

在罚则方面,最高罚款为10亿韩元。适用对象为对已被法院作出违法、虚假篡改信息终审认定的内容再次传播两次以上,且在此前3个月内发布信息3条以上并从中获利的经营者。对于未履行信息提供义务的情形,行政罚款标准分别为:首次违规300万韩元,第二次600万韩元,第三次及以上1000万韩元。

此外,韩国广播通信委员会还指定国际事实核查网络(IFCN)原则章程为事实核查流程规范的公告标准,并由透明性中心负责事实核查机构支持及相关人才培养工作。

韩国广播通信委员会表示,当天表决通过的实施令修订案将在履行副部长会议和国务会议程序后,于下月初公布施行;相关公告则计划于7月通过刊登官报的方式实施。

韩国广播通信委员会主席 Kim Jong-cheol表示,此次修订旨在落实上位法修改精神,遏制违法及虚假篡改信息传播、加强对受害者的救济,同时也将努力营造保障网络表达自由的线上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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