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金融监管部门拟引入“金融机构快速处置机制”,以便在最短3至4天内完成对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置。在风险可能迅速外溢、波及整个金融市场的紧急情况下,该机制允许简化竞标、股东大会等既有程序,从而大幅缩短处置时间;与此同时,监管部门还将配套建立事后补偿机制,保障股东和债权人的财产权。
韩国金融委员会29日公布《金融机构快速处置机制引入方案》,并表示将推动修订《金融产业结构改善法》和《存款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
根据现行《金融产业结构改善法》,对金融机构的处置采取分阶段方式推进。对资不抵债或存在资不抵债风险的机构,监管部门会先采取及时纠正措施,如仍无法改善,才进入正式处置程序。由于过程中还需履行竞标、利益相关方保护等环节,从发现问题到完成合同转移通常需要约150天。
韩国金融委员会认为,如果处置被延误,不仅问题资产规模和处置成本会进一步上升,存款支取受限时间也可能被拉长,进而加剧金融市场不安。
基于上述考虑,韩国金融当局决定建立专门机制,在金融机构风险可能迅速演变为市场性危机、且现有手段难以阻止扩散时,启动快速处置程序。
适用范围涵盖银行、储蓄银行等,启动需获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根据方案,快速处置机制适用于《金融产业结构改善法》界定、且可获得存款保险基金支持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储蓄银行、金融控股公司等。
不过,NongHyup Bank、Suhyup Bank以及互助金融机构因已依据单行法律建立独立的监管和处置体系,不在此次适用范围之内。再保险公司、专业信贷金融公司,以及部分资产管理公司和信托公司等,也被排除在外。
机制启动需同时满足相关条件。首先,涉事金融机构须处于资不抵债状态,或存在资不抵债风险;其次,该机构风险可能引发重大金融危机,或明显损害金融市场稳定。
此外,还须被认定为紧急情形,即仅依靠《金融产业结构改善法》项下的及时纠正措施等现有手段,已不足以阻止危机扩散,且启动快速处置具有公共利益上的必要性。
在指定程序上,韩国金融委员会计划由企划财政部、金融监督院、存款保险公社、韩国银行等相关方面参与审议,并经表决决定是否启动。相关决定需获得在任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一旦被指定为快速处置对象,金融当局可采取停业、任命管理人、合同转移、第三方收购、注销股份、合并、吊销牌照等多种处置工具。
可简化竞标及股东大会程序,并建立事后补偿机制
为压缩处置周期,韩国金融当局还计划在相关法律框架下,允许在特定情况下简化部分程序。
例如,在存款保险公社推进合同转移或第三方收购时,拟改以协商方式签约,不再适用公开竞争招标程序;同时,也将允许省略《行政程序法》规定的事前通知、听证及意见提交等环节。
此外,依据《商法》和《金融产业结构改善法》原本需要履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程序,反对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债权人异议程序,以及《公平交易法》项下的企业并购审查等,必要时也计划予以豁免。
在资产和负债调查方面,方案提出先由存款保险公社在1至2天内完成临时评估,待处置完成后再开展最终尽职调查,以尽可能压缩整体处理时间。
韩国金融委员会设定的目标是,将目前约150天的金融机构处置周期(含周末)压缩至3至4天。
对于快速处置过程中可能受到限制的股东和债权人权利,韩国金融当局也将同步设置保护机制。
韩国金融委员会计划适用“NCWOL(No Creditors Worse Off than in Liquidation)”原则,确保在快速处置下,股东和债权人所承受的损失不会高于一般清算或破产程序下的水平。
具体而言,处置完成后将委托外部专业机构开展事后评估,测算在清算基准下的损失水平;若快速处置造成的损失更高,则由存款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此外,韩国金融委员会还计划规定,在处置措施完成后的6个月内,向国会政务委员会报告相关内容、原因及处理结果。
在立法安排方面,韩国金融委员会将于11月2日至12月14日就《金融产业结构改善法》和《存款人保护法》修订案进行为期42天的立法预告。此后,修订案将依次经过规制改革委员会和法制处审查,并提交金融委员会、次官会议及国务会议审议表决,随后再递交国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