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国会10月1日在全体会议上表决通过《游戏产业振兴法部分修正法案》,进一步完善境外游戏企业韩国代理人制度,并把用户损害救济和投诉处理明确写入法律义务。
该修正案由共同民主党议员Cho Seung-rae和祖国革新党议员Kim Jae-won分别提出,后经国会文化体育观光委员会整合为替代案后获通过。
此次修法主要针对现行制度在执行中的不足。虽然韩国此前已实施境外游戏企业韩国代理人制度,但部分企业未指定代理人,或仅作形式性指定,导致用户保护和监管执法效果有限。
在韩国代理人指定规则方面,修正案进一步明确了“优先指定”原则。若境外游戏企业在韩国设有其出资设立的法人,或存在对董事、高管构成及经营运营等具有支配性影响力的韩国法人,应优先指定该法人担任韩国代理人;如不存在上述法人,也可指定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法人。
修正案同时强化了境外游戏企业对韩国代理人的管理责任。经营者须通过培训、履职检查等方式,对代理人履行管理和监督责任,并在韩国提供游戏服务期间持续保有韩国代理人。
根据修正案,未指定韩国代理人、未依法指定韩国代理人,或未履行培训、管理、监督等义务的,最高可被处以2000万韩元罚款。对于违反韩国代理人制度的情形,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也被赋予下达整改命令的法律依据。
在用户保护方面,修正案将“对韩国境内用户的损害救济和投诉处理”新增为游戏相关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同时将其纳入韩国代理人的业务范围。
这一要求并非仅针对需指定韩国代理人的境外经营者,而是适用于所有“游戏相关经营者”。这也意味着,除现有合规义务外,韩国本土游戏公司今后同样需要依法承担用户损害救济和投诉处理责任。
修正案还进一步扩大了监管部门调取资料的权限。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或游戏物管理委员会在怀疑存在违法行为、接到举报或投诉,或有必要核实企业是否属于韩国代理人指定对象时,可要求经营者提交相关资料。
经营者如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交资料,或提交虚假资料,最高可处以1000万韩元罚款。该资料提交义务同样不限于境外经营者,韩国本土游戏公司亦适用。
对于概率型道具信息标识义务等违法行为,修正案也进一步加大了制裁力度。若经营者在收到整改命令后仍不履行义务,可依法要求信息通信服务提供者等对相关游戏物采取拒绝处理、停止处理或限制处理等措施。
修正后的《游戏产业振兴法》将在经国务会议审议并公布后满6个月起施行。对于已指定韩国代理人的经营者,如存在符合“优先指定”条件的韩国法人,应在法律施行后6个月内重新完成指定。
根据现行《游戏产业振兴法施行令》,上一年度总销售额达到1万亿韩元以上,或相关游戏在韩国移动通信终端上的日均安装量达到1000次以上的,其发行方、提供方等境外游戏企业须强制指定韩国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