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币(图片来源:Shutterstock)

在韩国即将启动数字资产所得征税之际,当地有观点认为,应通过制度设计引导用户更多使用本土交易所,并建立与交易所联动的自动计税申报系统。原因在于,海外交易所、个人钱包和场外交易等领域,税务机关仍难以充分掌握交易信息,开征前有必要补齐税源管理和纳税基础设施。

韩国国会预算政策处17日发布报告称,在数字资产所得税正式实施前,强化税源管理、完善申报缴税基础设施,以及按交易类型明确征税标准,是当前需要优先推进的几项任务。

数字资产所得征税制度虽已随着2020年12月《所得税法》修订而引入,但在经历三次延期后,现计划自2027年1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此后发生的数字资产转让和出借所得。

按照现行制度,数字资产转让和出借所得将按“其他所得”单独征税,年所得可扣除250万韩元,超出部分适用20%的税率;叠加地方所得税后,实际税率为22%。在同一纳税年度内,相关盈亏可相互抵扣,但净亏损不能结转至下一年度。

报告将“税源掌握”列为开征前的核心难题之一。根据韩国现行规则,境内数字资产服务商需向税务机关提交交易明细;但在去中心化交易,以及通过个人钱包进行的场外交易中,交易信息的申报主体和实际所有人往往难以确认。

与此同时,海外交易所并无义务直接向韩国税务机关报送交易明细,这也可能形成监管和征税盲区。

尽管韩国计划自2027年起,依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主导的数字资产报告框架(CARF),启动跨国数字资产交易信息自动交换,但各国制度落地时间并不一致。

其中,韩国计划与46个国家和司法管辖区在2027年进行首次信息交换;加拿大、瑞士、新加坡和香港等地拟于2028年加入,美国则计划自2029年起参与。

基于此,预算政策处建议,韩国国税厅在提升数字资产交易追踪和核验能力的同时,还应制定配套措施,引导场外交易用户,以及使用未实施CARF国家和地区海外交易所的用户主动申报。

报告还提出,可将鼓励使用本土交易所纳入政策选项。日本目前正推动相关制度安排,即通过已注册交易所取得的数字资产所得,适用20%的单独税率,并允许亏损在3年内结转抵扣。

相比之下,日本拟对通过海外交易所等渠道取得的相关所得适用最高55%的累进税率,且不允许亏损结转。预算政策处认为,这类制度设计有助于引导用户转向本国交易所,从而提高交易信息的可掌握性。

报告同时强调,应建立配套系统以降低纳税人申报负担。由于数字资产可在多个交易所和钱包之间频繁流转,个人投资者若自行核对取得成本、追踪交易路径并计算盈亏,实际操作并不容易。

为此,预算政策处建议推动本土交易所与税务系统对接,建设可自动计算取得成本和盈亏、并支持申报的基础设施。

韩国国税厅已于今年7月新设“数字资产总括科”,并计划在今年年底前完成“虚拟资产综合分析系统”建设,用于分析相关交易资料。

此外,报告还提出,应尽快明确质押、借贷、硬分叉和空投等多种交易形态的征税标准。现行《所得税法》虽然已将数字资产转让和出借所得纳入征税范围,但对于上述交易形成的收益,其征税时点和所得性质等认定仍不够清晰。

预算政策处表示,在正式开征前,税务机关有必要通过公告、解释性案例及常见问答等行政解释工具,进一步细化适用标准,并向纳税人作出充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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