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日,Korea University法学院研究生院教授Park Jong-su(韩国税法学会会长)在首尔汝矣岛国会议员会馆举行的“2027年虚拟资产课税体系检查研讨会”上发言。图片来源:记者Oh Sang-yup

随着韩国虚拟资产课税进入实施倒计时,学界呼吁尽快调整现行征税框架。多位专家指出,目前将虚拟资产转让和出借所得统一归入“其他所得”的做法,已难以覆盖挖矿、质押等不断增多的交易形态;在制度正式落地前,应尽快厘清所得分类,并补齐交易信息衔接和征管基础设施。

3日,在首尔汝矣岛国会议员会馆举行的“2027年虚拟资产课税体系检查研讨会”上,Korea University法学院研究生院教授Park Jong-su(韩国税法学会会长)表示,围绕虚拟资产课税,韩国在所得分类、征管基础设施以及税额计算方式等方面,仍有不少内容有待进一步检视和准备。

本次研讨会由共同民主党议员Moon Jin-seok办公室、数字资产交易所联合协商机构DAXA,以及韩国税法学会共同举办。

根据韩国现行《所得税法》,自2027年1月1日起,转让或出借虚拟资产取得的所得将按“其他所得”单独课税。纳税人需按年度合并计算虚拟资产交易所得与损失,扣除250万韩元后,对剩余部分按20%征收所得税;加计地方所得税后,实际税率为22%。2027年度所得需在2028年5月完成申报和缴纳。

不过,Park Jong-su指出,现行制度仅将课税对象界定为“转让”和“出借”,已难适应虚拟资产交易快速多样化的发展。买卖和交换尚可归入转让,但挖矿、质押、流动性供给、空投、硬分叉等行为究竟属于转让还是出借,现行框架并不清晰。

他因此提出,可考虑以“虚拟资产投资所得税”(暂称)作为替代方案,按照各类交易的经济实质重新划分所得类型。其中,买卖、交换和支付形成的收益可归入转让所得;借贷或存入取得的回报可归入利息所得;具有收益分配性质的回报,则可归入股息所得。

在挖矿所得的处理上,他认为应区分持续性、经营性挖矿与一次性奖励。前者可按营业所得课税,后者则可按其他所得处理。对于质押或流动性供给这类同时具备多重属性的交易,则应拆分其构成要素后分别课税。

Park Jong-su强调,税制设计不应围绕某条区块链、某一协议或某种代币名称展开,而应以交易本身的法律功能和经济功能为判断基础。对于经济功能相近、纳税能力相当的所得,应适用一致的课税原则,并尽量减少仅因交易方式不同而导致的税负差异。

他还指出,海外数字资产ETF与直接投资之间的课税差异,同样值得关注。韩国投资者买卖海外数字资产ETF获得的价差,目前按海外股票转让所得征税;而直接交易虚拟资产取得的收益,则被归入“其他所得”。

此外,韩国上市股票中,小额股东取得的转让差益原则上免税;但虚拟资产投资无论规模大小,只要年度所得超过250万韩元,即被纳入课税范围,这也可能引发公平性质疑。

在征管层面,交易信息衔接被视为制度落地的关键。由于取得价额需按纳税人整体平均成本法计算,同时使用多家境内外交易所及个人钱包的投资者,必须自行汇总全部交易明细,这将大幅提高申报难度。

对于2027年课税启动前已持有的虚拟资产,现行规则允许在“2026年12月31日的市价”和“实际取得价额”之间择高作为取得价额。但如果相关资产尚未形成成熟交易市场,或历史交易资料不足,投资者在举证时仍可能面临困难。

对此,Park Jong-su建议,对能够确认支付主体的交易,可适用源泉扣缴;而对支付主体难以特定、或难以实施源泉扣缴的交易,则应通过自行申报机制予以补充。

他还表示,韩国有必要建立类似海外股票转让所得申报的统一申报体系,即由经营平台报送交易明细,再由国税厅进行事后核查。

多位与会者也认为,韩国应同步推进两项工作:一是按交易类型重新划分所得,二是完善与之配套的征管基础设施。

Dongguk University会计学系教授Kim Kap-soon表示,将虚拟资产纳入“其他所得”的背景之一,在于国际会计准则通常将其归类为无形资产。

不过,他指出,虚拟资产与商标权、专利权等传统无形资产并不相同,其高频交易和高波动性的特征十分明显,难以认定为经济实质一致。因此,有必要以交易结构和经济控制权为标准,重新判断其所得性质。

Hanyang Cyber University财务·会计·税务学系教授Kim Kyung-ha则提出,应建立标准化数据体系,使虚拟资产在交易所与个人钱包之间转移时,取得时间、取得价额及附带费用等信息能够一并迁移。

他同时指出,海外交易所和个人钱包中的交易较难被税务机关掌握,相关配套制度也应尽快完善,以避免税负过度集中于使用境内平台的投资者。

国会立法调查处立法调查官Kim Tae-kyung还指出,在虚拟资产转让差益被归入“其他所得”后,针对配偶及直系亲属受赠资产适用的转让所得税递延规则将不再适用。他表示,在正式实施课税之前,有必要检视是否存在通过家庭成员之间赠与来规避税负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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