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广播媒体通信委员会1日召开第21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广播通信发展基金分担金征收及征缴等细则》部分修订案,进一步完善付费电视运营商广播通信发展基金分担金的征收与收缴规则。
此次修订的重点之一,是配合相关业务自韩国科学技术信息通信部移交至委员会,对付费电视基金分担金征收和收缴的职责主体作出相应调整。同时,根据国务院调整室意见,委员会在细则中补充了此前缺失的定期重新审查条款。
委员会当天还一并修订了《广播通信发展基金分担金征收及征缴等事项》。其中,原先在同一条款中并列规定的《行政规制基本法》项下重新审查要求,以及《训令、例规等发布及管理规定》中的重新审查期限要求,被分别单独列示,相关表述也按照国务院调整室建议进行了调整。
此外,委员会还对《广播通信发展基金运用与管理规定》进行了部分修订。随着《政府组织法》修订,相关条文中所列机构名称由“企划财政部”改为“企划预算处”;原本写在附则中的训令、例规重新审查条款,也被移入正文。
在位置信息保护法规执行方面,委员会还修订并通过了针对违规经营主体的行政处罚议案。此前被处以罚款的企业中,有4家因法人合并而解散,委员会据此将罚款承继主体分别调整为存续法人。
同日,委员会还审议并表决了11项广播频道使用业务经营者变更登记及变更申报申请是否受理的事项。委员会表示,后续将向申请主体通报受理结果,并发放更新后的登记证等文件,推进相关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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