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广播媒体通信委员会举行首次全体会议。图片来源:韩联社

韩国广播媒体通信委员会召开首次全体会议,审议了地面波电视牌照续期等主要议题,机构由此进入正式运转阶段。不过,围绕在线视频服务(OTT)的监管框架并未随之调整,相关职责目前仍分散在三个部门之间。

按照现行法律,OTT被归类为“附加通信业务”,不属于广播范畴。其中,韩国科学技术信息通信部依据《电信事业法》负责平台和通信相关事务,韩国文化体育观光部负责内容分级和影像产业振兴,韩国广播媒体通信委员会则主管广播和付费电视。由于OTT不被认定为广播,因此并不属于委员会的直接监管范围。

这一格局在委员会成立后并未发生变化。委员会设立时,韩国科学技术信息通信部曾移交广播振兴企划科、新媒体政策科、OTT发展支持团队等部门共33名人员,但OTT的法律属性并未调整。委员会相关人士表示,曾尝试将OTT振兴职能一并划转至委员会,但在原主管部门维持既有管辖的情况下,最终出现“人过去了,业务没有一起转过去”的局面。该人士还表示,正考虑通过《视听媒体服务法》协调部门间的职责划分问题。

争议的核心在于,OTT事实上已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传统广播的部分功能。体育赛事直播、现场演出、新闻等内容不断向OTT平台集中,用户也持续向相关服务迁移,但OTT至今仍处于广播法体系之外。

数据也反映出这一趋势。委员会发布的《2025广播媒介利用行为调查》显示,OTT使用率已由2023年的77.0%升至2025年的81.8%,付费OTT用户占比同期也从57.0%提高至65.5%;与此同时,付费电视订阅率则持续下滑。

在这一背景下,监管公平性问题进一步凸显。广播经营者不仅要遵守编排、广告等监管规定,还需缴纳广播发展基金;而OTT并不适用上述要求。尽管双方提供的服务功能日益接近,但适用的监管规则并不相同。OTT行业则认为,如果按照与广播同等的标准实施监管,可能抑制产业增长和投资,因此更倾向于维持现行分类。

即便在OTT行业内部,不同平台所处的监管环境也并不一致。韩国本土OTT平台Tving是CJ ENM子公司,而CJ ENM旗下运营tvN、OCN等频道;Wavve则由KBS、MBC、SBS三大地面波电视台等主要股东共同设立。虽然两家公司在法律上都属于附加通信业务经营者,但其母公司或股东公司本身受广播法监管,因此在内容采购和经营决策上,难免受到广播监管体系的间接影响。

相比之下,Netflix在韩国没有广播公司持股,与广播法体系几乎没有直接关联。也就是说,尽管相关平台在法律地位上相同,但实际面对的监管环境并不一致。

韩国业内据此认为,OTT振兴政策因此被边缘化。一名OTT行业人士表示,当前更需要为K-OTT提升自生能力和拓展全球市场创造条件,政策重点应放在扶持本土OTT发展,而不是一味强化监管。

韩国广播媒体通信委员会提出的思路是,通过在国务调整室旗下设立媒体发展委员会,突破现有结构性限制;在立法层面,则推动《视听媒体服务法》作为媒体统一立法框架,将OTT纳入与广播相衔接的法律体系之中。

委员会主席 Jong-cheol Kim在上月30日就任100天记者会上表示,将积极推动在国务调整室旗下设立暂称“媒体发展委员会”的机构,通过制度化社会讨论和公共议题设置,将其作为媒体政策转型的起点。他还表示,将依托媒体发展委员会,配合推进《视听媒体服务法》等相关法制建设,并支持围绕广播媒体领域资金结构开展与监管、振兴政策相衔接的统筹讨论。

不过,目前媒体发展委员会的启动时间表尚未确定,而《视听媒体服务法》的立法推进也仍需先就与韩国科学技术信息通信部、韩国文化体育观光部之间的职责划分完成协调。整体来看,OTT监管体系的全面调整短期内仍难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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