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金融监管部门拟出手整治金融机构“核销后继续催收”的长期做法。根据拟修订的新规,金融机构若要将个人逾期债权认定为坏账并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原则上须以首次诉讼时效届满且不再续延为前提。
韩国金融委员会和韩国金融监督院10日表示,已就《金融机构债权坏账认定业务细则》修订案启动事前预告程序。
此次修订是韩国金融委员会今年2月公布的《个人逾期债权管理强化方案》的后续措施,目的在于纠正金融机构反复续延个人逾期债权诉讼时效、长期催收的惯例,并推动相关债权有序出清。
按照现行税制,一般企业要将赊销款或票据等计入损失,通常需满足“已确定无法回收”等条件,例如诉讼时效届满。与此不同,金融机构可先将逾期债权划分为预期损失,向韩国金融监督院申请坏账认定;经认定后,即便诉讼时效尚未届满,也可享受税收优惠。
监管部门认为,正是在这一制度安排下,一些金融机构即使已将相关债权作为核销债权处理,仍持续通过续延诉讼时效的方式长期保留催收权利。
修订案实施后,金融机构对已核销的个人无担保逾期债权,原则上只有在首次诉讼时效届满后不再续延,方可获得坏账认定。韩国个人逾期债权的诉讼时效通常为逾期后5年。
考虑到不同业态的经营稳健性和管理负担,新规将分阶段推进。第一阶段,银行和保险机构适用于5000万韩元以下的相关债权;储蓄银行、互助金融机构及专门信贷金融公司等,则先适用于3000万韩元以下债权。监管部门表示,将根据实施情况逐步扩大适用范围。
不过,在部分情形下,诉讼时效仍可例外续延。具体包括:发现债务人隐匿财产;因破产、重整等法律程序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以及债务人正在履行信用恢复委员会或金融机构自身制定的债务调整方案。在这些情况下,即便债权已获得坏账认定,仍允许续延诉讼时效。
与此同时,监管部门还将加强债权转让管理。对于以“首次诉讼时效届满后终结”为条件获得税收优惠的债权,金融机构在转让时须在合同中明确预计诉讼时效届满日期及相关履约义务。监管部门还计划将受让方履约情况的检查和报告义务制度化。
韩国金融监管部门计划在7月内完成《金融机构债权坏账认定业务细则》的修订,并于9月起正式实施。
此外,监管部门还将建立以金融机构为单位的报告和披露机制,涵盖债务调整业绩、债权转让主要内容以及诉讼时效届满处理情况等数据,相关信息拟自2026年上半年起披露。
为减少债权反复转让对债务人造成的不利影响,监管部门还将继续完善配套制度。按计划,《债权催收及贷款债权转让指引》也将在7月内完成修订,新增对受让方非法催收行为及诉讼时效处理义务履行情况的检查、报告要求。
与此同时,限制在信用恢复委员会“快速债务调整”履行期间转让债权的《个人债务人保护法》相关监管规定修订案,也计划于7月内实施。
为确立“原则上不再续延、例外情形允许续延”的管理原则,监管部门还将于8月内修订各业态适用的《诉讼时效管理示范规程》,并新增复审程序:如决定续延诉讼时效,3年后须重新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