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金融监督院。图片来源:韩联社

韩国金融监督院30日发布《持股披露及短期交易差益相关注意事项》,提醒上市公司高管、员工及大股东,即使出于责任经营目的回购本公司股票,只要触及法定的短期交易差益返还情形,仍须将相关收益返还公司。

韩国金融监督院表示,现行制度规定,上市公司员工、高管或大股东在6个月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并从中获利的,应将短期交易差益返还公司。该制度主要是基于内部人更有可能接触未公开信息的考虑,但是否实际利用未公开信息,并不影响返还义务的认定。

例如,某上市公司代表以每股1.2万韩元卖出100股普通股,随后因股价持续处于低位,在6个月内又以每股1万韩元回购同样数量的股票。在这种情况下,将被认定产生20万韩元的短期交易差益,相关收益须返还公司。

韩国金融监督院还指出,即便买入和卖出对应的证券品种不同,也可能被纳入返还范围。例如,买入附认股权公司债(BW)后,在6个月内卖出普通股,即使交易标的并不相同,只要由此产生短期交易差益,仍需返还。此外,即便当事人仅在买入或卖出其中一个时点具有公司员工身份,也可能被认定为返还对象,日后即使离职,仍可能承担返还义务。

除短期交易差益返还外,韩国金融监督院还同步提示持股披露义务。相关披露主要分为被称为“5%报告”的大额持股报告,以及持股状况报告。韩国金融监督院提醒,自去年7月起,大额持股报告违规的罚款上限已由市值的十万分之一上调至万分之一,提高了10倍,市场参与者应避免发生披露违规。

根据规定,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等达到5%以上,或此后持股比例变动达到1%以上时,应在5日内提交大额持股报告。若成为上市公司高管或主要股东,则应在5日内提交持股状况报告,申报其持股情况。

对于新上市公司,大股东和高管还需就其原先持有的股票等,自上市之日起5日内重新提交大额持股报告和持股状况报告。

此外,大额持股报告需将本人持股与特别关系人持股合并计算。持股状况报告的报送对象不仅包括登记董事,也包括未登记高管。与适用于持股5%以上投资者的大额持股报告不同,持股状况报告即使仅持有1股,也同样会产生申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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