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国会法制司法委员会(法司委)23日召开全体会议,通过了以强制注销库存股为核心的《商法》第三次修正案。
当天的表决结果显示,在场17名委员中有11人赞成、6人反对,修正案获通过。国民力量党委员在表决中全员投下反对票。
根据修正案,公司回购的库存股原则上须在一年内注销;对于现有库存股,则应在一年六个月内完成注销。违反相关规定的,可被处以罚款。
不过,若库存股用于员工补偿、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等特定用途,并由全体董事签署持有及处置计划,且每年经股东大会批准,则可作为例外处理。
对于广播、通信等对外资持股设限的企业,修正案还要求,自法律施行之日起三年内完成相关库存股处置。
共同民主党认为,注销库存股有助于减少流通股数量、提高每股收益(EPS),从而提升股东价值;改善所谓“韩国折价”现象,也是推动此次修法的目的之一。
不过,国民力量党及财界对此表示反对,称在本土企业面临对冲基金等激进资本发起敌意行动的情况下,库存股是企业维持最低限度防御能力的重要手段,不应以统一标准全面强制注销。
共同民主党计划在24日至下月3日举行的国会全体会议期间,将《商法》第三次修正案提交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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