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修订后的《信息通信网法》将于7日正式施行。新法将虚假操纵信息传播纳入规制范围,对相关行为可适用一般损害赔偿、最高按实际损失额5倍判赔的惩罚性赔偿,并可处以最高10亿韩元罚款。
此次修法旨在强化对所谓“假新闻”扩散所致损害的救济机制。不过,在法案生效前,围绕言论自由和平台审查边界的争议持续升温,外界也担忧普通评论、聊天工具内容是否会被纳入监管。
评论内容是否会被追责
根据法律规定,即便是评论,只要因故意或过失传播虚假操纵信息并给他人造成损失,也可能承担一般损害赔偿责任。
新规所指的监管对象是“发布者”,并不区分内容是以帖子还是评论形式出现。所谓发布者,是指通过信息通信服务,在信息通信网络上直接制作、筛选并发布、传播信息的人。
不过,法院在判断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时,还将重点审查四项要件,即信息是否属于虚假或操纵信息、发布者是否明知、是否具有造成损害或获取不当利益的目的,以及是否实际侵害受害人的人格权或财产权等权益。单纯的意见表达、批评或政治主张,本身并不当然落入上述范围。
除民事赔偿外,平台也可对相关帖子或评论采取删除、屏蔽、限制展示等处置措施。用户内容被举报后,平台可依据自身运营规则判断是否违规,并对内容作出删除或限制传播处理,同时须向发布者说明处置理由及申诉程序。
不知情转发是否会被处罚
原则上不会。若发布者确实无法知悉信息真伪,且不存在过失,一般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就惩罚性赔偿而言,若不具备“明知”与“目的性”等要件,也通常不属于适用对象。
对于是否存在“有合理理由相信内容属实”的情形,仍需结合个案判断。但若在明知内容虚假后仍反复传播,则可能被认定应承担法律责任。
KakaoTalk、短信等私人通信是否纳入范围
根据现行解释,即时通讯、电子邮件、站内私信等私人通信,原则上不属于监管范围。但面向不特定多数开放、具有公开传播属性的服务,例如开放群聊,仍可能因公开性和扩散性被纳入适用范围,最终仍有待法院判断。
谁来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操纵信息
在制度设计上,平台承担第一道判断职责。当事人若对平台处理结果不服,可先向平台提出异议;如进入争议程序,可由广播媒体通信审议委员会争议调解部门介入;若内容性质和责任承担仍有争议,则最终通过民事诉讼由法院作出认定。
具体来看,平台在进行初步判断时,将参考韩国互联网自律政策机构KISO的相关指引,主要包括核心信息是否真实、整体语境如何、是否具有误导性外观等因素。平台据此制定各自的运营政策并实施内容管理。
对于平台难以独立判断的案件,还可参考广播媒体通信委员会旗下透明性中心所支持的事实核查机构出具的核查报告。不过,广播媒体通信审议委员会并不对信息是否构成虚假操纵信息作出实体认定,其职责主要限于审查平台处置程序是否存在问题。
换言之,内容是否构成虚假操纵信息、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无论是一般损害赔偿还是惩罚性赔偿,最终都须由法院裁定。
被举报后是否会立即删除
平台不会仅因收到举报就立即删除内容。举报人需提交被举报信息的具体位置(URL)、举报事由、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姓名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平台受理后,应依照自身运营政策审查是否违规,再决定是否采取删除、屏蔽、停用账号等措施。
如平台作出处置,还须同时向举报人和发布者告知处理理由以及申诉流程。
是否属于政府直接审查
韩国政府的解释是“并非如此”。广播媒体通信委员会表示,为保障言论自由,已将虚假操纵信息排除在广播媒体通信审议委员会的审议对象之外,相关判断原则上交由平台依据自律政策处理。
政府同时强调,透明性中心对事实核查机构提供行政和财政支持,但不介入核查选题、核查流程及具体内容。
处罚和赔偿对象如何划分
从适用结构看,相关责任大致可分为三类。
其一是一般损害赔偿。只要发布者因故意或过失传播虚假操纵信息并给他人造成损失,即可能成为赔偿对象,不设订阅量或浏览量门槛。
其二是惩罚性赔偿。适用对象为最近3个月内发布3条以上相关信息、并通过广告等方式获得收益,且订阅数不少于10万人或月均浏览量不少于10万次的发布者。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法院可将赔偿额提高至实际损失额的最高5倍。
其三是罚款。若发布者在最近3个月内发布3条以上相关内容并获得收益,且对已经被法院最终判定为违法、属于虚假操纵信息的内容仍两次以上重复传播,则可成为罚款对象。该项不设订阅量或浏览量门槛,广播媒体通信委员会可处以最高10亿韩元罚款。
需要指出的是,传播信息的平台运营者本身并不属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对象,惩罚性赔偿针对的是发布者。若损害事实成立但损失金额难以准确计算,法院可在5000万韩元范围内酌情认定相应损失额。
媒体报道是否同样适用
媒体机构同样可能被认定为发布者,并就虚假操纵信息传播承担赔偿责任。无论是在报社自有网站,还是通过Naver、Daum等新闻门户,以及YouTube、Instagram等社交平台发布相关内容,均可能被纳入适用范围。
如媒体发布者在最近3个月内发布3条以上内容并获得收益,且订阅数不少于10万人或月均浏览量不少于10万次,也可能成为惩罚性赔偿对象。
不过,若相关报道具有公益目的,或在传播当时有充分理由相信内容属实,则可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此外,平台即便收到举报,也不能任意对媒体机构账号或其内容采取删除、屏蔽、停用账号等措施。
争议为何仍在持续
当前争议的核心,在于平台可在法院作出最终认定之前,先行决定是否删除内容或限制展示。部分公民团体和用户担心,平台在法律责任压力下可能倾向于“过度删除”,从而产生寒蝉效应。
韩国国会“国民同意请愿”网站显示,5月26日已有请愿要求撤回《信息通信网法》相关修订内容。该请愿在一个多月内获得14万2248人同意,并已于本月3日移交至国会科学技术信息广播通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