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在首尔举行的“为系统应对虚假操纵信息而修订《信息通信网法》施行令”研讨会现场。(左起)H&K律师事务所律师 Lee Kang-hyeok、建国大学教授 Hwang Yong-seok、韩国广播通信委员会广播通信用户政策局局长 Shin Young-gyu、Digital Future Research Institute代表 Kwon Oh-sang、Sejong律师事务所律师 Park Chang-jun、信息通信政策研究院(KISDI)室长 Kim Hyun-soo。图片来源:DigitalToday

韩国广播通信委员会公布了将于7月7日实施的《信息通信网法》修订案施行令草案。根据草案,最近3个月日活跃用户数(DAU)超过100万的平台将被纳入自律监管范围;对符合条件的营利性频道和账号,则将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韩国广播通信委员会广播通信用户政策局局长 Shin Young-gyu 21日在首尔阳川区韩国广播会馆举行的“为系统应对虚假操纵信息而修订《信息通信网法》施行令”研讨会上公布了上述内容。

《信息通信网法》修订案由韩国国会科学技术信息广播通信委员会委员长、共同民主党议员 Choi Min-hee 于去年10月提出,并于同年12月24日在国会全体会议上获得通过,今年1月6日正式公布。该法首次明确了“虚假操纵信息”的概念,并将惩罚性赔偿和大型平台自律义务纳入监管工具。

开放式电商平台、外卖App和开放聊天室也被纳入适用范围

根据施行令草案,“大型信息通信服务提供者”的认定标准为:以前一年年末为基准,最近3个月DAU达到100万以上。韩国广播通信委员会表示,与欧盟《数字服务法》(DSA)以月活跃用户数(MAU)500万为标准相比,这一门槛更为严格。

草案规定,监管对象除社交媒体、视频分享平台和搜索服务外,还包括商品和服务交易撮合及中介服务。这意味着,除 Naver、YouTube、Instagram 外,DAU超过100万的开放式电商平台和外卖App,如 Coupang、Baedal Minjok,也将被纳入适用范围。KakaoTalk、Telegram 等即时通讯服务若以不特定多数用户均可参与的“开放聊天室”形式运营,同样适用相关规定。

按照草案要求,相关平台需建立举报受理和处理机制,处理违法信息及虚假操纵信息;同时制定并执行自律运营政策,并至少每6个月公开一次透明度报告。平台还可与事实核查机构签署合作协议,但相关协议内容也须对外公开。

围绕监管范围,研讨会上也出现了不同意见。Sejong律师事务所律师 Park Chang-jun 表示,是否有必要将商品和服务交易撮合类经营者纳入监管,仍需谨慎评估;他同时指出,餐厅点评等内容在真实性认定上存在现实难度。对此,Shin Young-gyu 回应称,将开放式电商平台纳入监管,主要考虑到虚假夸大广告、非法药品信息等问题,同时也存在中国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情况,因此建议先纳入范围,再继续讨论具体细节。

订阅者超10万的营利性账号,最高可按实际损失5倍判赔

草案规定,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发布者需同时满足两项条件:最近3个月发布内容不少于3条,且通过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得收益。在此基础上,还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订阅者(含关注者、会员)达到10万以上,或最近3个月月均播放量达到10万次以上。

在法院认定行为人具有故意、目的性明确,且侵害法益等要件成立的情况下,赔偿金额最高可按实际损失的5倍确定。

建国大学媒体传播学系教授 Hwang Yong-seok 表示,仅以订阅者数量作为判断标准仍显不足,还应结合实际触达率、重复发布情况、收益规模以及受侵害法益的具体性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

韩国广播通信委员会表示,在本月27日立法预告期结束后,将依次推进与有关部门协商、法制处审查以及国务会议表决等程序,最终敲定施行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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