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6日,韩国国会在首尔汝矣岛国会议员会馆举行综合媒体法研讨会。图片来源:DigitalToday / Seul-gi Son

韩国国会正着手对现行媒体监管体系进行全面调整。这将是自2000年《综合广播法》制定以来,韩国时隔26年再次推进媒体监管框架重构,重点是摆脱按传播方式和媒介形态划分的旧有模式,转向以社会影响力为核心的统一监管思路。根据草案设想,Netflix等OTT、YouTube以及未来可能出现的AI内容形态,都将被纳入新的制度讨论范围。

韩国国会科学技术信息广播通信委员会26日在首尔汝矣岛国会议员会馆举行“综合媒体法研讨会”,并首次公开暂名为《视听媒体服务法》的草案。该草案由委员会主席直属的综合媒体法任务组(TF)历时7个月、经过16次会议讨论后形成。

监管逻辑从“按媒介分类”转向“按影响力分类”

草案的核心,是打破现行按媒介类型分别立法、分别监管的模式。数字未来研究所所长Kwon Osang表示,韩国现行法律仍深受上世纪90年代“广播”概念的影响,立法上长期以是否使用无线电波、是否依赖有线网络等技术标准区分监管对象,导致在媒体形态快速变化的背景下,制度适用范围出现明显空白。

根据草案,各类媒体服务将统一纳入“视听媒体服务”这一概念之下,名称参考欧盟《视听媒体服务指令》(AVMSD)。今后的监管标准将不再以技术实现方式为主,而是更多依据内容的编排与呈现方式,以及相关服务产生的社会影响力来确定。

草案还将监管对象划分为“公共领域”和“市场领域”。其中,公共领域包括KBS、MBC、EBS等公共广播,以及地面电视和新闻频道。考虑到这类媒体在政治和社会层面的影响较大,草案建议继续保留现有的许可和审批制度;同时拟为公共广播引入为期6年的协议机制,进一步强化其公共责任,并与资金安排挂钩。

在市场领域,监管范围将覆盖OTT、平台、一般频道(PP)以及部分头部YouTube频道。草案提出,废除“综合编排”“专业编排”等以频道属性为基础的细分监管方式;广告监管也将由原先的“原则禁止、例外允许”,调整为“原则允许、例外禁止”的负面清单模式。

草案还明确指出,若部分用户生成内容(UGC)或YouTube频道在社会影响力上已与传统媒体相当,也应被纳入法律适用范围,以提高监管标准的一致性。

拟研究建立全球OTT信息披露机制

除监管框架调整外,草案还提出为掌握全球OTT在韩经营状况建立法律依据,涉及营收及财务等信息。目前,韩国市场对YouTube、Netflix等全球平台在韩收入规模的判断,仍较多依赖外部估算,围绕市场公平性和监管对等性的争议持续存在。

信息通信政策研究院研究委员Kim Namdoo表示,与传统广播经营者相比,OTT领域目前缺乏系统性的会计信息采集制度,市场透明度相对不足。因此,有必要研究在全球OTT层面引入类似广播机构信息公示的披露机制,以改善本土企业承担更多监管义务、而海外平台相对游离于制度之外的失衡局面,并增强市场监测能力。

草案同时将制定“国家媒体发展基本规划”写入法律,拟把媒体产业投资和人才培养提升为国家层面的政策任务。法律事务所Sejong首席专业委员Lee Jonggwan表示,近期OTT平台大幅上调订阅价格,已经对市场产生明显影响,未来政策设计应更多依据“影响力导向”的比例原则推进。

AI媒体监管暂未纳入本轮草案

对于AI媒体监管,草案此次并未纳入。Hankuk University of Foreign Studies教授Chae Younggil表示,AI媒体属于全新领域,本轮立法讨论难以一并覆盖;负责广播、媒体与通信事务的主管部门,也需要具备超越事后监管、主动提出政策模型的能力。韩国国会与TF已将这一议题列为“第二阶段立法”的社会共识课题,后续将继续补充完善。

与会人士普遍认为,若要推动综合媒体法真正落地,关键在于形成超越部门管辖之争的政策协调能力。数字产业政策研究所所长Noh Changhee表示,现行广播法与当前技术环境之间的脱节已十分明显,未来应进一步明确公共领域与市场领域的边界,缩小技术发展与监管制度之间的落差。

Gyeongin National University of Education副教授Shim Woomin则指出,合并法律本身不应成为立法目标,更重要的是明确制度整合能够带来的实际效果,并重视社会共识形成的过程。

韩国国会表示,将以此次研讨会为起点,加快相关立法进程。委员会所属、共同民主党议员Hwang Jeongah称,当前正是推进媒体立法的“黄金时间”,将全力支持相关法案在第22届国会获得通过,并推动委员会加快后续立法程序。

与此同时,广播媒体通信委员会也未排除以政府立法形式单独推进的可能。该委员会媒体制度创新团队负责人Kim Haena表示,相关工作仍在持续推进中,目前正在审查草案内容,立法路径和推进方式也将继续保持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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