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金融委员会31日在例会上审议通过韩国交易所上市及信息披露规则修订案,以进一步完善母子公司重复上市制度。修订后的规则及相关指引将于8月3日起施行。
根据新规,物理分拆设立的子公司如拟在韩国境内上市,必须取得母公司股东同意。其他子公司若未获得股东同意,则需接受韩国交易所更严格的个案审查。
此次制度调整的核心,是将子公司的业务和经营独立性、母公司董事会是否落实股东保护职责,以及面向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保护方案,纳入重复上市审核范围。
具体来看,物理分拆成立的子公司在推进上市时,母公司股东同意将成为必经程序。对于其他子公司,若已取得母公司股东同意,原则上可视为符合股东保护要求;若未获同意,则将由交易所从严开展个案审查。
不过,对母公司影响较小、占比较低的子公司,不适用股东同意要求。按照交易所规则被归类为集合投资证券的产品,例如不动产投资公司(REITs)等,也不在适用范围内。
在认定是否取得股东同意时,韩国将沿用现有方案中的3%规则。即持股超过3%的股东,其表决权按3%计算。与此同时,还须满足出席表决股份中过半数赞成,且赞成股份达到已发行股份总数四分之一以上,方可视为通过。
围绕表决门槛,企业界曾主张下调至普通决议标准,投资业界则提出引入“少数股东多数决”(MoM)。不过,韩国金融委员会和韩国交易所最终决定维持现行方式,意在降低仅凭控股股东意志推动通过的可能性,并分散大股东影响力。
新规还明确了母公司董事会在股东保护方面的职责。母公司董事会需评估子公司上市对股东可能造成的影响,并制定相应的股东保护方案。在与股东沟通或推进股东同意程序后,董事会还应就赞成或反对作出决议,并将结果通知子公司,同时对外披露。
针对审议董事会履职情况的特别委员会,新规也提高了独立性要求。委员会主席须由独立董事担任,且独立董事与外部委员合计人数须占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
在股东同意程序中,韩国不会强制引入电子投票,而是以建议方式推进。母公司董事会在披露最终决议内容时,也仅披露董事会整体表决结果,不单独公开各董事的赞成或反对意见。
韩国金融委员会与韩国交易所表示,制度实施后,将结合董事会履职情况和上市审核案例,持续完善相关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