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韩国《AI基本法》进入实施阶段,围绕AI企业责任如何划分的讨论不断升温。业界普遍认为,现行法律对模型开发商与服务运营商的责任边界划分仍不够清晰。
据相关行业和法律界30日消息,今年1月开始施行的《AI基本法》将适用主体统一界定为“AI业务者”。其中,AI业务者又分为两类:一类是开发并提供AI的“AI开发业务者”,另一类是使用开发方提供的AI来提供产品或服务的“AI利用业务者”。
按照现行定义,自主开发大语言模型(LLM)并对外提供的企业,通常属于开发业务者;调用外部企业的LLM或API,开发咨询聊天机器人、搜索、教育、医疗等服务并面向客户提供的企业,则可能被归为利用业务者。
至于将ChatGPT等AI服务仅用于内部办公,或仅用于内容制作的企业和个人,原则上仍被视为一般用户。
不过,争议在于,现实中的AI产业分工远比上述二分法复杂。以服务运营商通过API接入外部LLM、并与系统集成商共同搭建AI服务为例,模型开发商、API服务商、云服务商、系统集成商以及服务运营方,往往会同时参与同一项服务的交付。
在这一过程中,云服务商或平台企业还可能对模型进行额外微调,或叠加安全防护机制;服务运营商则会接入自有数据和业务规则,并决定AI可调用的权限范围。也正因如此,一旦服务出现问题,责任究竟应归于模型本身的局限、API连接环节、系统集成过程,还是运营方的权限设置失误,往往难以简单划分。
一名AI行业人士表示,现行法律是否足以反映真实供应链结构,值得重新检视,因为不同问题背后对应的可控主体并不相同。
生成式AI内容标识:开发商和服务商究竟谁来负责
在业界看来,生成式AI内容标识义务,正是现行业务者分类局限最典型的例子之一。
根据《AI基本法》第31条,提供生成式AI或基于生成式AI的产品与服务的AI业务者,必须对相关输出内容标明其由生成式AI生成。施行令及相关指南同时允许采用两种方式:一是通过用户可识别的文字说明或标识进行提示,二是通过元数据等机器可读方式完成标识。
但问题在于,当模型开发商和基于该模型运营App或平台的服务商都被纳入“AI业务者”范围后,双方各自应承担何种标识义务,现行制度并未给出清晰答案。模型开发商通常无法控制最终面向用户的展示界面和交互环节;而服务运营商往往也没有足够的技术权限,直接将符合国际技术标准的元数据嵌入生成内容之中。
Korea University技术经营专门大学院教授Lee Seong-yeop在谈及这一制度时表示,除开发业务者和利用业务者外,YouTube等分发平台的角色也应纳入讨论,考虑引入“分发者”概念,可能是一种解决思路。
法律界对调整路径看法不一:增设“模型业务者”还是按义务拆分
围绕AI业务者体系应如何调整,韩国法律界提出了多种方案:既有主张将基础模型提供方单列为独立监管对象的观点,也有意见认为应维持现行“开发者/利用者”框架,但根据实际功能对具体义务作进一步拆分。
Korea University行政专门大学院教授Kye In-guk主张,在现行法律中单独引入“AI模型”概念,并直接将模型提供者纳入监管范围。他指出,在当前以AI系统为中心划分业务者的制度下,以API形式提供基础模型的主体,可能反而游离于义务范围之外,而基于这些模型构建应用服务的企业却要承受更集中的监管责任。
Kye In-guk还表示,现行体系可能导致应用系统建设者和服务提供者承担主要义务,而最基础的模型提供方却处于监管之外。要避免监管空白和责任不合理转嫁,法律应尽快补入“AI模型”这一概念。
不过,也有观点认为,与其新增业务者类型,不如直接依据各参与方在供应链中的实际功能和可控范围来判断其法律地位。若同一家企业既开发模型,又提供应用服务,其身份就可能同时涵盖开发业务者和利用业务者;相应义务的轻重,也应随其对系统实际控制和改动程度而变化。
另有方案提出,在保留现行二分法的前提下,将具体义务拆分为技术阶段和服务阶段:开发方负责模型内部的安全措施和技术性标识,服务方负责面向最终用户的告知义务以及运营管理责任。
韩国国民力量党议员Ahn Cheol-soo近期提出的《AI基本法》修订案,也体现了类似思路。根据该修订案,开发业务者需对生成内容添加机器可读标识,利用业务者则应以最终用户可识别的方式进行告知。
Ahn Cheol-soo表示,如果要求模型开发企业同时对App界面标识负责,又要求App服务提供方承担模型内部技术标准的落实责任,实际上会造成同一标识义务由双方重复承担。此次修订的目的,在于减少企业不必要的重复开发成本和法律不确定性,同时让用户更清楚地识别相关内容是否由AI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