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互联网自律政策机构KISO表示,网络内容即便含有与事实不符的信息,或使用了AI生成图片,也不能仅据此直接认定为“虚假篡改信息”并要求删除。除审查内容是否失实或被篡改外,还需一并判断发布者是否具有加害意图或不当获利目的,以及相关内容是否侵害他人权利或公共利益。
KISO虚假篡改信息审议特别委员会2日在首尔光化门举行记者会,首次对外公布修订《信息通信网法》实施后的相关审议情况及认定标准。
出席记者会的包括特别委员会主席 Kim Min-ho、委员 Kim Hyun-kyung、委员 Hwang Yong-seok 等人。
据介绍,特别委员会共审议了27起由KISO会员企业提请的案件。这些案件均属于平台难以自行判断是否构成“虚假篡改信息”的举报内容。其中4起在审议过程中已被删除,或因涉及名誉侵害等权利侵害申诉而适用临时措施;其余23起已完成最终审议。
审议结果显示,上述23起案件均不符合《KISO虚假篡改信息自律政策指南》所规定的认定标准,因此尚无案件被认定需采取删除或限制展示等措施。
Kim Min-ho表示,如果各会员企业对“虚假篡改信息”的认定标准不一,容易引发用户和社会层面的混乱。为统一判断口径,KISO成立了由法律、媒体、新闻和技术等领域专家组成的特别委员会。
信息、评价及推广类内容占比约七成
Kim Min-ho表示,委员会原本预计提请审议的内容会以政治敏感议题为主,但实际并非如此。27起案件中,旅行社和住宿信息、餐厅小票评价、美容项目体验、商品折扣信息等信息、评价及推广类内容共有19起,占比约70%。其余案件则涉及部分纠纷和攻击性内容,以及兴趣娱乐、学术、宗教等领域的主张和观点。
认定标准分三步:先看是否失实,再看意图,最后看侵害结果
特别委员会审查的第一步,是判断相关内容是否属于虚假或篡改信息。不过,委员会不会因为个别表述不准确或信息已过时,就直接将其认定为虚假信息,而是结合信息核心内容、整体语境,以及其对一般用户事实认知的实际影响进行综合判断。
例如,若帖文背景信息或附带说明存在错误,但不足以实质影响用户判断,通常不会被视为虚假信息。对于主观评价、个人意见,以及学术、科学、宗教等客观真相尚无定论的争议,也不纳入虚假与否的认定范围。
Kim Min-ho举例称,曾有内容在介绍住宿设施时,配用了与该设施无关的海外高端酒店大堂照片;也有内容将某种物质宣传为“包治百病”,并列举与之无关的治疗案例。另有AI生成合成图片因招牌文字破碎等异常痕迹,被认定存在篡改属性。
不过,即便部分内容被认定存在失实或篡改因素,如果无法确认其具有加害意图或不当获利目的,且未证实其侵害他人权利或公共利益,最终仍不会被归类为“虚假篡改信息”。
Kim Hyun-kyung表示,不能仅凭内容“虚假或被篡改”这一点,就将其认定为应限制传播的“虚假篡改信息”。相关认定需同时满足三项条件:一是信息本身失实或被篡改,二是存在加害意图或不当获利目的,三是侵害他人人格权、财产权或公共利益。
由于发布者的意图和目的通常难以直接核实,委员会主要依据客观情境进行判断,包括发布者与受害者之间的关系、是否反复发布相同信息、是否故意删除或篡改可核验来源标识,以及是否借助宏脚本或自动化技术进行组织化传播等。
对于“不当利益”,委员会的理解并不限于广告收入等经济收益,也可能包括扩大影响力、增加关注者等社会或政治层面的利益。但为避免范围过度扩张,委员会会进一步确认这种利益是否具有个别、直接且具体的特征。
AI生成内容与戏仿作品:结合语境与创作性综合判断
对于AI生成内容,委员会的判断重点并不在于其是否经过“合成”或“变形”,而在于普通用户是否可能将其误认为客观事实。若内容已明确标注为AI生成,或仅对与核心信息无关的部分进行了变形处理,通常未必会被认定为篡改信息。
对于讽刺和戏仿内容,委员会也不会仅凭表现形式直接下结论。Hwang Yong-seok指出,即便标注为AI生成,仍需结合其是否具有创作性,以及是否以误导、欺骗方式侵害特定权利或利益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Hwang Yong-seok还表示,若让平台承担对全网信息进行事实裁判和过滤的职责,可能导致平台权力过度膨胀。为避免平台仅凭少量错误便任意删除内容,委员会将“虚假篡改信息”的适用范围尽可能限定在最小必要边界内。
在公共利益侵害方面,委员会同样采取从严、审慎的判断标准,重点考察法定保护价值是否受到威胁,例如防疫体系、投票自由等是否遭到破坏,或是否可能引发银行挤兑、资产价格剧烈波动,以及妨碍灾害救援和防疫等现实世界中难以挽回的损害。
至于涉及名誉侵害、隐私侵害等个人权利的内容,KISO表示将与“虚假篡改信息”审议程序分开处理,适用现有临时措施制度。本次审议中,部分内容正是因权利侵害申诉而被采取临时措施,因此未进入是否构成“虚假篡改信息”的实体判断程序。
KISO的相关决定并不具有法律强制力,而是依据会员企业之间的协议执行。在特别委员会完成是否构成“虚假篡改信息”的判断后,是否采取删除、限制展示或限制收益等具体措施,仍由相关会员企业自行决定。
Kim Min-ho表示,自律监管并非要把所有不准确信息或权利侵害问题一并纳入“虚假篡改信息”范畴,而是仅针对符合指南要件的内容采取必要措施。今后,KISO还将持续公开审议案例和结果,以提升自律监管的可预期性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