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储蓄银行、互助金融及信贷专门金融公司等中小金融机构的内部举报奖励上限,将提高至10亿韩元。举报主体也不再局限于在职员工,离职人员和外部人员今后同样可以举报。若举报后遭遇不利待遇,相关措施是否属于报复行为的举证责任将由金融公司承担。
韩国金融监督院14日表示,已与储蓄银行中央会、互助金融中央会、信贷金融协会等共同制定《内部举报激活方案》,并将推进实施。
此次改革的重点,是整合此前由各行业分别运行的内部举报制度,同时加大对举报人的奖励和保护力度。其中,储蓄银行已于本月1日起实施新规;互助金融将于本月19日起适用;信贷专门金融行业则将自11月1日起适用。
在奖励标准方面,举报奖励上限上调至最高10亿韩元。具体来看,储蓄银行总资产达到1万亿韩元以上、信贷专门金融公司总资产达到2万亿韩元以上的,最高奖励为10亿韩元;资产规模较小的公司,奖励上限为5亿韩元。互助金融方面,农协和信用合作社的奖励上限为10亿韩元,水协和山林组合为5亿韩元。
与此同时,奖励适用范围也进一步扩大。除以往针对金融事故查处的举报外,涉及多名金融消费者受害、严重违反金融相关法规,以及对违法或不当指令、内部控制缺失等问题的事前举报,也被纳入奖励对象。奖金核算标准也作出细化,可按事故金额、受害金额或违规金额的一定比例发放。
举报主体方面,制度由原先仅限在职员工,扩大至离职人员及外部人员等。除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外,对可能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也可进行举报。
在举报人保护方面,相关制度将全面引入匿名举报渠道,并允许通过律师代理举报。同时,明确禁止因举报而实施的不当处分、人事调动、歧视、排挤以及无正当理由的审计等7类不利措施。
其中,如举报后两年内出现不利措施,或发生追查举报人身份、妨碍举报等情形,金融公司需自行举证证明相关措施具有正当理由,并非报复行为。新规还增设救助金制度,对举报过程中产生的治疗费、诉讼费等予以支持。
对于参与违法行为的人员,如能及时主动申报,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处分;反之,明知他人存在违法或不当行为却未举报的,也将明确纳入可处分范围。有关未举报者的处分规定,将优先适用于储蓄银行和信贷专门金融公司。
韩国金融监督院表示,后续将在对金融公司的检查过程中,重点核查内部举报制度落实情况,并持续推进相关制度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