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巴塞尔协议III终版的讨论正在升温。韩国金融业和监管部门指出,银行稳健性监管虽然有助于维护金融稳定,但若监管框架过度依赖风险权重,也可能强化银行对低风险资产的偏好,从而挤压企业贷款等生产性金融投放。与会人士普遍认为,在保持国际监管一致性的同时,有必要进一步优化资本监管安排,更好兼顾稳健经营与资金配置效率。
上述观点出现在韩国金融研究院20日举行的“金融机构稳健性监管与生产性金融”研讨会上。韩国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委员Kim Seok-gi在会上表示,如果巴塞尔协议III终版过度强调标准法,银行将更倾向于把资产配置到风险权重较低的领域,进而对生产性金融形成制约。
Kim Seok-gi指出,稳健性监管在短期内可能对银行经营和金融支持形成一定约束,但从中长期看,有利于维护金融体系稳定。他表示,全球金融危机期间,对投资银行实施相对宽松的监管,导致风险控制不足,这被认为是危机的重要诱因之一。
不过,他同时提到,巴塞尔协议III终版事实上进一步强化了基于风险权重细分的标准法要求,由此带来的结构性影响也值得警惕。通常被归入生产性金融的资产敞口,如企业贷款,风险权重较高、资本占用更大;相比之下,住房抵押贷款等业务适用的风险权重通常较低。
Kim Seok-gi表示,韩国在落实巴塞尔规则、维持国际一致性的同时,也需要补足巴塞尔协议III终版中的薄弱环节,建立兼顾银行稳健性与资源配置效率的制度基础。
标准下限影响或扩大,金融控股公司资本运作效率受关注
PwC Consulting常务Yoon Yeo-jun表示,现行监管体系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运作效率。他认为,生产性金融不应被狭义理解为对单一领域提供资金,而应从满足实体经济多层次融资需求的综合资本配置体系来把握。
Yoon Yeo-jun预计,巴塞尔协议III终版中的“标准下限”安排,将在2027年后对多数适用内部评级法的银行控股公司产生实质性影响。虽然考虑到金融机构负担,相关制度设置了5年过渡期分阶段实施,但未来基于标准法的风险权重体系,仍可能对整体资本管理产生更大影响。
他表示,有必要同步检视金融机构的损失吸收能力、银行控股体系内子公司监管状况,以及生产性金融的执行机制。
根据会上披露的数据,今年韩国五大金融控股公司的平均损失吸收能力比率为13.1%,高于监管要求的9.0%+α。但如果进一步考虑压力缓冲资本、处置计划(RRP)标准等因素,实际所需水平估算在12.5%至13.5%之间,资本可运用空间未必宽裕。
他还指出,在银行控股体系内,子公司层面可能同时适用分行业监管要求和控股公司并表BIS比率监管,存在同一风险敞口被重复计量的“双重监管”问题。如果为了满足子公司层面的监管要求而分散配置资本,集团层面的统筹运用效率也可能随之下降。
Yoon Yeo-jun认为,要扩大生产性金融支持,关键不在于简单放松资本监管,而在于提升监管框架的一致性及其对经济增长的支持作用。
他表示,在坚持巴塞尔协议III监管大方向的基础上,应从兼顾稳定与增长的角度全面审视现行监管体系;在金融稳定优先的原则下,配套推进基于数据的评估、分阶段实施和事后监测。
监管部门:将通过资本监管合理化支持生产性金融
韩国金融监督院银行风险监管局局长Hwang Jun-ha表示,在巴塞尔标准层面,美国和欧洲对全球市场影响较大。但对韩国金融公司和银行而言,一旦被认定为未遵守相关标准,信誉可能受到明显冲击,这也是业界普遍担忧的问题。
他介绍称,监管部门自去年9月起持续推进资本监管合理化,并在制度完善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同时,围绕操作风险相关损失的剔除工作也在推进之中,以解决与巴塞尔标准之间可能存在的冲突。
Hwang Jun-ha表示,在遵循巴塞尔标准的前提下,相较于单纯调整风险权重,推动内部评级法审批、将替代信用评估纳入制度框架,可能是更有助于引导生产性金融的方向。
韩国金融委员会事务官Bae Su-am则表示,生产性金融与稳健性监管看似存在矛盾,但本质上是必须同时实现的互补目标。缺乏稳健性支撑的金融扩张可能演变为不良资产;反之,如果风险管理过度强化,银行资金将进一步集中于安全资产,削弱金融中介功能。
他表示,政府正在推进面向生产性金融的资本监管合理化方案。当前,替代信用评估信息虽已实际用于贷款审查,但在基于内部评级法的风险加权资产测算中尚未得到充分反映,相关改进的必要性也在一并评估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