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gital Industry Policy Research Institute 研究委员Cheon Hye-seon在会上就“修订《信息通信网法》中虚假操纵信息入法过程与内容”作主题发言。图片来源:记者Lee Ho-jung

随着修订后的《信息通信网法》即将实施,韩国平台行业围绕“虚假操纵信息”的自律监管讨论正加快推进。此次修法将虚假信息和操纵信息纳入法律规制范围,并要求一定规模以上的平台企业建立举报和处置机制、制定自律运营政策,相关制度设计也随之进入落地阶段。

13日,韩国互联网自律政策机构KISO在首尔韩国新闻中心,与信息通信政策学会、韩国信息通信政策研究院(KISDI)联合举办“《信息通信网法》修订后虚假操纵信息自律监管”专题研讨会,并公开自律政策指引草案。与会人士重点讨论了表达自由受限风险、过度拦截、即时通讯与搜索服务的适用范围,以及事实核查的有效性等议题。

虚假操纵信息被纳入法律规制范围,大型平台新增多项义务

在首场主题发言中,Digital Industry Policy Research Institute 研究委员Cheon Hye-seon介绍了修订《信息通信网法》的立法过程及核心内容。

根据修订内容,法律新增“虚假操纵信息”概念,禁止行为人在明知的情况下,以造成损害或获取不当利益为目的,传播侵害他人人格权、财产权或公共利益的信息。讽刺和戏仿则被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

修订案还将仇恨表达纳入违法信息范围。基于种族、性别、残障等因素,对特定个人或群体煽动暴力或歧视、助长仇恨情绪并严重损害其尊严的信息,也将受到规制。

与此同时,损害赔偿机制同步强化。因传播违法信息或虚假操纵信息致他人遭受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发布者,最高可按认定损失额的5倍适用惩罚性赔偿。

修订法还为“大型信息通信服务提供者”新增多项义务,包括建立举报和处置机制、制定自律运营政策、每6个月编制并公开报告,以及支持事实核查工作等。配套施行令修订案提出,大型提供者的认定标准为:以上年末为基准,其面向用户的信息中介服务和搜索服务在此前3个月的日均用户数达到100万人以上。

此外,对于经生效判决认定为违法信息或虚假操纵信息的内容,如被重复传播两次以上,广播媒体通信委员会可据此处以最高10亿韩元罚款,相关法律依据也已明确。

KISO细化认定标准:或在事实上成为法律解释的重要参照

在第二场主题发言中,Hongik University 法学系教授、KISO政策委员Hwang Chang-geun介绍了KISO制定的虚假操纵信息自律政策指引草案要点。

草案提出四项基本原则,即兼顾表达自由与知情权、最小化损害、确保透明,以及坚持比例性和客观性。认定标准则包括:是否存在造成损害的意图、是否以获取不当利益为目的、是否属于虚假或操纵信息,以及是否侵害人格权、财产权或公共利益等。

Hwang Chang-geun表示,该指引既是民间自律监管的自治规范,也是依据法律授权,对虚假操纵信息概念和构成要件进行细化的共同监管规则。他还指出,在法院作出损害赔偿判决,或广播媒体通信委员会作出罚款决定时,这一指引也可能在事实上成为法律解释的重要参照。

考虑到通信秘密保护,草案原则上将即时通讯、电子邮件等用户之间的信息传递服务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KISO还设计了配套程序:对于会员企业难以判断的个案,可申请提交“虚假操纵信息审议特别委员会”审议。

专家:法律依据与执行机制仍待完善

在讨论环节,多位与会专家认为,现阶段仍需进一步补强法律依据、程序约束和实务可操作性。

KISDI数字政策研究室室长Kim Hyun-soo表示,若行业团体制定的指引要成为认定虚假操纵信息的事实标准,就需要在法律层面建立对程序公正性的约束机制。他还提到,KakaoTalk等通讯服务同样存在冒充和虚假信息传播问题,应结合各类服务特性配置相应应对手段。

Semyung University新闻学院研究生院特任教授Shim Seok-tae表示,在法律框架已基本确定的情况下,再争论立法本身的是非意义有限,但其中仍留下不少遗憾。他认为,正因为法律条文本身存在疏漏,才进一步抬高了指引的重要性,因此在制度设计上更应细化,避免包括媒体在内的表达自由受到过度限制。

Digital Justice Network代表Oh Byung-il指出,拟被纳入规制范围的虚假操纵信息,其边界仍不够清晰,第三方也很难判断发布者是否具有恶意意图。他主张,治理重点不应只放在“删除”上,而应更多放在事实核查文化建设和平台结构性责任上,并建议建立覆盖用户能力建设和算法治理的更广义自律体系。

Korea University行政学系教授Lim Hyun表示,鉴于该指引未来可能产生较强影响力,必须确保其具备民主正当性和程序透明度。他指出,今后在调整和细化认定标准时,应设置利益相关方意见征询程序;同时,若对“不当利益”的范围作过于宽泛的解释,监管边界也可能被过度扩张。

Sejong律师事务所律师Jeong Yeon-a则对实务中的过度拦截表示担忧。她认为,平台在规避法律风险时,可能倾向于采取“更安全”的处理方式,从而进一步压缩表达空间。她建议,应建立区分公众人物与普通人的认定标准,并按照处置强度提供分级指引;除删除和屏蔽外,也应保留告知事实核查结果等多元处置工具。

与会人士普遍认同平台自律监管的必要性,同时强调,自律机制不仅可能填补执法空白,也可能演变为事实上的判断标准,因此制度设计必须在表达自由与用户保护之间寻求更为精细的平衡。

KISO表示,将对本次研讨会上提出的意见进行评估,进一步完善并最终敲定虚假操纵信息自律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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