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tflix韩国子公司在与税务机关就法人税追征展开的诉讼中取得阶段性胜利。法院认定,该公司向荷兰公司支付的款项属于服务对价,而非版权使用费,因此裁定撤销762亿韩元追征税款中的687亿韩元。
4月28日,首尔行政法院第6行政庭(审判长:Na Jini)就Netflix Services Korea(Netflix Korea)提起的撤销法人税等征税决定诉讼作出一审判决,结果为原告部分胜诉。
该案起因于韩国国税厅2021年实施的税务调查。调查结束后,税务机关对Netflix Korea追征约800亿韩元税款。此后,经税务审判院调整,部分税额被减免,但Netflix方面仍不服,并于2023年11月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剩余762亿韩元税款。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Netflix Korea向荷兰公司支付的款项究竟应被认定为版权使用费,还是服务对价。税务机关主张,Netflix Korea拥有在韩国境内的内容传输权,因此相关支付应归类为使用费所得;一旦被认定为使用费所得,韩国即可对此实施源泉扣缴。
Netflix Korea则认为,上述收入应属于营业所得。根据韩荷税收协定,韩国对此部分收入不享有课税权。
法院最终采纳了Netflix方面的主张。法院指出,内容存储和传输等核心功能由海外公司承担,Netflix Korea主要负责平台运营、广告等辅助性业务。与此同时,Netflix Korea在韩国订阅收入中先确保一定营业利润、再将剩余收入支付给荷兰公司的结算方式,也更符合服务对价的特征,而非版权使用费。
法院还表示,Netflix通过原告作为媒介销售服务的交易结构本身,难以认定为避税安排;即便由此导致韩国境内可课税所得偏低,也不能据此直接认定本次征税决定具有合法性。
判决公布后,Netflix Korea表示,公司一直遵守韩国税法及相关规定,未来也将继续投资韩国内容生态,并与主管部门保持合作。该公司称,无论此次判决结果如何,今后仍将持续为韩国及韩国内容产业作出贡献。